违规借款实质是公权滥用
湖南省郴州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雷纯勇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王鸿飞以亲戚朋友投资和亲戚承包工程为由,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四川省大英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经济作物推广站原站长李璞向5名管理服务对象“借钱”12.6万元……近期,各地纪委监委通报的典型案件中,不少涉及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问题,必须引起警惕。
从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通过低息甚至免息借款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为腐败行为披上民事化、市场化的“合法”外衣,已成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的典型表现之一。有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低息借款,享受利差;有的借钱不约定利率,或虽约定利息、实际不予收取,“默契”免息……这类畸形的借贷关系影响党员干部廉洁履行职权,也败坏党在干部群众中的形象,贻害甚远。
党员干部并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谁都有难的时候,正常借贷无可厚非,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钱借物,既不智也不妥。借贷双方要么存在从属或上下级关系,要么在某些领域存在管理和服务关系,出借的一方是不是自愿、有没有受到借款方的权力影响、压力胁迫而“不敢不借”“不得不借”,抑或是讨好对方以求关照,存在太多“隐秘的角落”。现实中,“不敢不借”“不好追索”的案例并不少见。对于此类有瓜田李下之嫌、容易诱发干部群众议论的畸形借贷,党员干部必须保持清醒头脑。
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钱,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帮助资金周转本身就是一种利益;若因不对等的关系而不付或少付利息,更是实打实的好处。“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党员干部借用的是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对方则是冲着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借钱也好、借物也罢,通过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得了实惠,难免要付出相应代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划出了纪律红线。这既是约束,也是保护。党员干部借钱借物之前,不妨多想几个“凭什么借给自己、拿什么偿还对方”,多问几个“对不对、该不该”,多点自知之明、少些自作聪明,不该借的钱别借、不该伸的手莫伸!(李玉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