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出台
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3〕184号),对全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
推进全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2〕249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全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为目标,以防治腐败为重点,以健全权力制约机制为关键,以科技和制度为支撑,创新行政监察方式,提高行政监察水平,努力建立不易腐、不能腐、不敢腐的科学防腐机制。
二、工作目标
2016年12月前,基本建成甘肃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横向覆盖全省行政权力运行部门,纵向联通省、市、县三级电子监察平台,将行政权力运行纳入电子监察的范围。
三、基本原则
(一)总体设计。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技术规范和网络建设标准,制定全省统一的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规划方案和技术规范,统一组织推进,统一工作要求。
(二)分级负责。省监察厅负责省级电子监察平台建设,对省级职能部门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实施再监察,对各市县电子监察平台实施再监督。市县监察机关负责建设本地区的电子监察平台,并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电子政务系统实施再监察。省市县政府各部门负责建设本部门、本系统电子政务系统(主要指支撑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运行和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金管理、监管职责履行等工作运行的政务信息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派驻(出)各部门的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权力运行和监管职责履行情况的电子监察。
(三)分步实施。前期主要制定全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规划方案和技术规范,建设省级电子监察平台;后期主要建设并联通各市县电子监察平台与各部门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组织实施电子监察。
(四)重在运用。各级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要充分运用电子监察手段,监察本地区、本部门的权力运行,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全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规划方案和技术规范。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信〔2011〕455号)中有关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规划方案和技术规范。
(二)建设省级电子监察平台。省级电子监察平台主要对省级各类行政权力运行、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金管理以及监管职责履行等实施监察,对市县电子监察平台实施监督。
(三)建设市县电子监察平台。按照全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规划方案和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市县电子监察平台,并实现省市县三级电子监察平台的互联互通。
(四)建设省市县政府部门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业务需求,省市县政府部门建设具有统一数据接口的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并逐步实现与相应省、市、县电子监察平台的联通。已建成运行的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在满足数据接口标准的条件下,直接与相应电子监察平台联通。已建成但与电子监察平台接口不匹配、难以实现联通的电子政务系统,应按照综合电子监察系统技术业务规范改造升级,及时与相应电子监察平台联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综合电子监察系统是提高行政效能创新行政监察方式、提高行政监察水平、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狠抓落实。各级监察机关要确定相应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编制建设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加强组织协调,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和应用顺利实施。
(二)明确工作责任。省监察厅负责全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技术业务规范的制定;负责省级电子监察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技术保障和应用培训;协调指导各市州电子监察平台的建设;协调推动各部门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并与省级电子监察平台联通。市县两级监察机关负责本级电子监察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技术保障和应用培训;协调推动本级各职能部门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省市县政府部门负责梳理各自业务内容,合理设置风险监控点,建设满足本部门业务需求的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并与相应电子监察平台联通;积极推动本部门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应用,支持派驻(出)监察机构对本部门电子政务系统的电子监察。各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甘肃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规划方案》(见附件)的要求,积极指导、支持、推动职能部门加快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为电子监察系统的运行提供网络支持。
(三)健全完善制度。各地区、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应用电子政务、实时接受电子监察的主动性。要结合工作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相关制度,加强责任考核,充分发挥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规范权力运行。
附件:甘肃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规划方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6日
附件
甘肃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规划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2〕24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编制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2016年12月前,基本建成甘肃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横向覆盖全省行政权力运行部门,纵向统揽省、市、县三级电子监察平台,将行政权力运行纳入电子监察的范围。
二、基本架构
甘肃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为23N2总体架构,即依托政务专网和政务外网2个网络,在省市县三级电子监察平台上,面向N个行政权力运行的电子政务系统,实现派驻(出)监察机构的电子监察和监察机关的再监察。
省市县政府部门所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运行和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金管理、监管职责履行等重点领域,都要纳入电子政务系统,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监察。派驻(出)监察机构对本部门权力运行和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电子监察。省市县各级电子监察平台对相应省市县政府职能部门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运行实施再监察。省市县三级电子监察平台通过政务专网实现互联互通,形成全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实现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电子监察,实现对全省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管职责履行的电子监察。
三、建设内容
(一)全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技术业务规范。按照总体设计、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建立统一的综合电子监察系统技术业务规范。技术业务规范主要包括综合电子监察系统数据交换标准体系规范、数据接口标准、信息审核标准规范、数据接入标准规范、系统运行网络规范、电子监察系统使用管理规范等。
(二)省级电子监察平台。省级电子监察平台主要对省政府部门各类行政权力运行、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金管理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等实施再监察,对市县电子监察平台实施再监督。
1.行政权力专项监察。
(1)行政审批专项监察针对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实现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各个环节、过程和结果的实时监控、全程监察;实现对行政主体、公务人员、办事内容、程序的规范化、数据化和网络化管理。主要功能包括:审批事前监察、实时监察、时限监察、收费监察、程序监察、异常结果监察、投诉受理、督查催办、预警纠错等。
(2)行政处罚专项监察针对行政处罚业务系统,在梳理、细化自由裁量权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小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空间,实现对行政处罚事项各环节、过程和结果的实时监控、全程监察。主要功能包括:处罚案件过程监察、异常结果监察、执法人员库查询、法律法规库查询、处罚流程库查询、自由裁量库查询和执法考核等。
(3)其他行政权力专项监察。在项目后期,电子监察平台逐步拓展到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复议等其他行政权力的电子监察,使各项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重点领域专项监察。
(1)公共资源交易专项监察。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全部业务都应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全过程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统计分析、投诉受理和信息服务等功能。
(2)公共资金管理监察。主要对财政资金、救灾救助资金、扶贫资金、社会捐助等专项资金实现分配、拨付、使用、验收、审计等环节的监察。通过设置风险监控点、数据查询、数据分析,查找在公共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处理、纠正,保障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3)履行监管职责监察。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领域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实施电子监察。将所监管的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把监管职责中的监管对象、监管责任人、监管内容等落实到各网格区域,监管责任人在其负责的网格区域内履行监管职责,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在该部门电子政务系统中全程留痕,本部门监察机构对其履行监管职责实施电子监察,形成分责、知责、履责、问责的网格化监督管理过程,确保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4)其他领域专项监察。在实现以上电子监察功能的基础上,电子监察平台逐步拓展到对教育收费、重大项目等其他重点领域实施电子监察,及时发现和解决重点专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联网监察。已建成的市州电子监察平台,与省级电子监察平台实现联网监察,通过全省电子监察平台实现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电子监察。
4.辅助决策分析模块。通过分析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金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履行等监察业务数据,建立分析模型,形成工作考核评价,动态分析各领域效能指标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为监察机关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5.建设数据资源中心。以各项监察业务系统数据为基础,抽取关键数据组建综合监察数据资源中心,实现数据的集中采集、交换、分析和共享。包括各类规范目录和数据标准体系库、应用于综合电子监察系统的主题库,并重新分类形成各项专题数据集。数据中心横向为各电子政务系统提供共享数据,避免因多系统建设产生信息壁垒,为监察提供数据依据;纵向实现全省各市县行政权力监察和重点领域监察数据的集中,为监察机关研判、分析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6.建设电子监察视频监控系统。为更有效地对省政府政务大厅、分中心及重点业务单位实施监察,在省监察厅设立电子监察视频监控中心,集中采集视频监控数据,对现场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等进行实时监控。
(三)市县电子监察平台。市县电子监察平台主要对本级各类行政权力运行、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金管理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等实施电子监察,市级电子监察平台对县级电子监察平台实施监督。建设内容包括:
1.行政权力专项监察。构建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项行政权力监察体系,对行政权力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方位监察。
2.重点领域专项监察。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金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领域专项监察逐步纳入监察体系,发挥派驻(出)监察机构的监察职能,强化监察机关的再监察职能。
3.数据资源中心。以各项监察业务系统数据为基础,抽取关键数据组建综合监察数据资源中心,实现数据的集中采集、交换、分析和共享。
(四)省市县政府部门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业务需求,省市县政府部门建设本部门的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并与相应电子监察平台联通,逐步实现各类行政权力、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金管理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网上运行,加强派驻(出)监察机构的内部监察,促进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并逐步实现与相应省市县电子监察平台联通。
省市县政府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已建设的电子政务系统,无论是否具备电子监察功能,都应按照甘肃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技术业务规范,直接或通过系统改造与各级电子监察平台联通。
四、实施步骤
(一)2014年12月前制定发布全省电子监察系统技术业务规范;建成满足监察业务横向扩展需求、可涵盖市县电子监察平台、包括电子监察数据中心、电子监察视频监控系统、辅助决策分析功能等内容的省级电子监察平台;兰州、酒泉、武威、白银、平凉等市完成市级电子监察平台建设,并与省级电子监察平台联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政府政务大厅等单位完成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并与省级电子监察平台联通。
(二)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嘉峪关、金昌、张掖、天水、庆阳等市完成市级电子监察平台建设,并与省级电子监察平台联通;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扶贫办等部门完成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并与省级电子监察平台联通。
(三)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定西、陇南、甘南、临夏等市州完成市州级电子监察平台建设,并与省级电子监察平台联通;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广电局等部门完成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并与省级电子监察平台联通。
(四)各市州按照全省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和规划方案规定的时限和技术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所属各县电子监察平台的建设时间和与市级电子监察平台的联通时间,明确县政府部门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时间和与县级电子监察平台的联通时间,于2014年6月前报省监察厅备案。
各市州、各部门要制定详细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早部署、早动手,尽早圆满完成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