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纪委监委机关干部第一期培训班结业式上的发言
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田 亮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为期一周的学习培训即将结束,虽是培训的终点,但更是新征程的起点。伴随监委的成立,我们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有了再次出发的方向和动力,策马扬鞭,扬帆起航,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勇做理想信念的坚定者、伟大事业的开拓者和奋勇直前的搏击者。借此机会,把自己近一段时间来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心路历程及体会做一个汇报。
去年底,我由省法院刑二庭调至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工作,变换了工作环境,从事了不同业务,一切又重新开始。尽管离开热爱并从事了十余年的刑事审判,有些许不舍,但作为革命事业的一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当然我也是幸运的,经历了司法体制改革,现在又投身于监察体制改革,为自己能在这样的历史机遇当中贡献力量而感到无比自豪,毕竟在改革的洪流中自己是亲历者、见证者和实施者。
一、工作体会
第一、政治要求方面。纪委监委是党的机关,是政治机关,其必然要将政治意识摆在首位,作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势必要在讲政治、守规矩上提出更高的要求。来到新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必须做到坚决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实际行动践行四个意识;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必须扎实推动,监委成立以后,我们即将面临大量的工作要做,要充分尽职尽责,在熟练掌握应用新机制规范上下工夫;必须做到质量与效率的统一,做到与执法、司法便捷衔接;必须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对我来说,如何旗帜鲜明的讲政治,如何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显得尤为迫切。正如袁书记在此次培训开班式上所讲的,“树立绝对忠诚之心,坚定学以广才之志,需有担当正风反腐之职,常守刚正不阿之节”,才是一名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所具备的素质。所以对照自己,在任何时候都要对党表里如一、坚贞不渝,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滋养我们的政治灵魂,用政治担当践行绝对忠诚;从不断学习中积累才能,将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反复检验,不断在实际工作中自我完善。
第二、文稿撰写方面。之前在法院工作期间,法律文书的撰写基本是程式化的,在格式和主要内容上不容突破。到审理室后发觉,这边对文稿的要求更高,在内容上不但要有政治的高度,还要具备思想的广度和思考的深度。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工作,看到自己还有很多不足,为适应新形势下纪委监委工作的要求,一方面要从自身抓起,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字能力,另一方面要尽快适应这种氛围,无论身处何处,都要“身在兵位,胸谋帅事”。
第三、工作方式方面。当初在法院,由于是司法工作的规律使然,很多工作都是被动的,不告不理原则,工作的主动性往往不高。在审理室工作后,工作环境等客观因素决定了必须转变为积极主动的工作风格,要懂得顾大局、讲奉献,无论什么时候都要把无私奉献作为行为准则。除了在审限内把案件审理好,还要积极从事其他日常性和事务性工作。和过去相比,当前的案件处理注重集体讨论决定,注重每个环节须经相应领导审批,整个程序更加严肃谨慎。从中可以体会到,两种工作风格实际是由其不同的价值理念决定的,法院行使的是判断权,追求公正价值;而纪委监委行使的是监督监察权,追求秩序价值,二者追求的价值属性决定了两种不同的对待方式,所以要尽快从过去的工作方式中转变过来。
二、本次培训的收获
第一、开阔了眼界,更新了理念。
这次培训中的授课老师背景广泛,理论性和专业性都极强,既有从事理论研究的知名专家学者,又有从事实务工作的行家里手,他们从各自的视角出发,全方位的分析和讲授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工作的开展方向,以及与司法的具体衔接等关键内容,对我们将来顺利开展工作具有极强的指导性。通过这次培训,我们了解了全国其他地方进行监察体制改革所取得的先进经验,开阔了我们的眼界;同时,学到了很多先进的理念,比如调查程序如何对接刑诉法的强制措施、采取留置措施后如何保障人权,以及技术调查手段应用与公民隐私权依法受到保护之间的平衡等等,对我们之前的理念有了系统性更新。
第二、增长了知识,积累了经验。通过这次培训,对我们的知识结构有了进一步科学划分,储备了新的知识,丰富了内涵,并将试点地方总结的好的经验进行了推广。在这种情况下,将学到的东西如何消化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接下来一定要做到学思结合,学以致用,把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尽快融入到办案实践当中,落实于具体行动当中,做到“讷于言而敏于行”。
第三、增进了交流,加深了感情。近一段时间来,机关单位人员不断充实,加之转隶过来的同志,可谓是来自五湖四海,大家都缺少一个适当的机会彼此认识。此次培训给大家提供了这样难得的平台,在学习过程中相识相知,大家都抱着“见贤思齐”的态度,相互学习,相互进步,这对今后高效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履职的思考
一是补齐短板,加强纪律政策学习。虽然纪律审查和刑事审判都是进行事实认定和证据分析,但所依据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又差别很大,所以不能理所当然的认为刑事审判都能手到擒来,纪律审查就不在话下。这一点从我刚到单位后办理第一起纪律审查案件时,就有了深刻体会。首先是形式审查上无从下手,其次是实体审查上把握不准,审阅每起事实都要翻遍纪律规定,看有无遗漏,总之是业务生疏引起的心理恐慌。从这一点上讲,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都要补齐纪律学习这块短板,努力做到应用纪法娴熟。
二是做好纪法衔接。从当前我们审理室审理的案件看,由过去重涉纪向现在的纪法并重转变。监委成立后,纪法衔接更要上一个新的高度和层次,纪与法的审查和审理要齐头并进。这其中在程序应用和实体认定上的差异,甚至矛盾会逐步暴露出来,针对这些问题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和审理部门更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有效沟通,要用政治思维和法治思维考虑问题,必要时要提前介入或形成会商机制,防止案件做成夹生饭,避免进退两难,造成被动。案件调查终结后,移送起诉前,每遇案件重要时间节点,比如涉嫌罪名认定、调查措施采用等,可一起研究,共同制定方案,并提出相应意见。如此以来,不仅可以避免案件反复造成认定上出现重大分歧,而且也可以极大的节约办案期限、提高效率,这将为案件最终处理上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打下坚定基础。
三是努力提升案件质量,树立执纪审查以审理为中心、执法调查以审判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取得阶段性胜利,其核心要义就是强调审判权在定罪上的唯一性和权威性,强调庭审的实质化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因为监委将来承担的调查功能,直接对接司法程序,面对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双重考验,一个案件能否顺利提起公诉,能否经得起审判的检验,最终办成铁案,与过去相比对监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监委如何尽快适应,并融入这种全新的状态当中。一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告别以我为主的思维惯式。过去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基本是查到什么判什么,法院经常被查办部门牵着鼻子走,不利于有效追诉犯罪。所以当下,我们应当以证据裁判原则为导引,对自身行为模式做出全方位限定。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坚持遵循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程序法治理念;通过一系列机制创新手段,确保调查权的规范化行使。其中,证据收集指引、重大案件调查手段实施录音录像、调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等举措,均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微观方案。二要凸显审理的独立性和实质性价值。虽然审理部门是内设部门,但其本身独立审理案件,不依附于审查调查部门,其根据查明的证据独立提出意见,确保审理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正处理上发挥决定性作用。
四是统筹全省范围案件的处理平衡。我们追求的目标就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但也绝不放纵一个坏人。认定案件事实,要紧紧依靠纪律和法律这把标尺,发扬工匠精神,追求极致,定性处理要严丝合缝,不留死角。我们从事的事业涉及被调查人的政治前途,甚至是其人身自由、财产及生命,所以要慎之又慎,万万马虎不得,这就要求在具体案件处理上罚当其过,罚当其罪,做到不枉不纵、不偏不倚。个案与个案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认定标准同一,处罚有度,相互平衡,这才是公平正义原则的具体体现,更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将以新的姿态重整行装再出发,紧抓时代机遇,迎接全新挑战,做一名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合格纪检监察干部,为党和人民交出优异的答卷。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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