盯住“关键少数” 管住“绝大多数”
陇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胡世祯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首次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严。就县级层面而言,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让《准则》和《条例》落地生根,党政“一把手”必须胸怀纪律规矩,既要盯紧“关键少数”,又要管住“绝大多数”,做到心明、眼亮、手硬。
心明,就是要心存党章意识。对党员干部而言,党章是神圣而不可逾越的界线。新修订的《准则》《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把党章中的有关要点突出出来,体现了自律与他律互补、高标准与守底线兼顾,是对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如《准则》中规定,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体现了党章第三条有关党员义务规定的基本要求。再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体现了党章第三十四条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必备基本条件的规定要求。《条例》同样如此,如总则部分第三条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首先要深刻领会党章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加强道德修养,增强党性观念,认真学习两项法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起来,领会精神,把握实质,学深悟透,真正做到知晓规矩,心存敬畏。
眼亮,就是要盯住“关键少数”。全面从严治党要害在严,尤其要严格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新修订的《准则》《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履职思想、从政行为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约束和规范。如《准则》围绕党员领导干部从政、用权、修身、齐家等方面,明确提出了高标准的“四个自觉”。又如《条例》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不力的行为列入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落实领导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了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作为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必须严格按照《准则》《条例》办事,既要挂帅,又要出征,既要当好纪律建设的领导者和推动者,更要在遵守和执行纪律上走在前头、作出表率。“关键少数”心有纪律、行有所止,才能对党员干部起到带动作用,才能真正把标准树起来,把纪律严起来,把规矩立起来。
手硬,就是要管住“绝大多数”。抓纪律建设,既要抓关键,更要管全面。群众对我们党是否满意,往往是从身边党员的言行来判断的。用党规党纪约束党员干部的言行举止,是我们党干事创业、赢得群众信任的首要条件。新修订的《准则》,围绕着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向全体党员提出了“四条坚持”的规范。《条例》则为全体党员列出了具体的“负面清单”,划出了清晰的行为底线。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逾越纪律底线就要受到严肃处理。落实《准则》和《条例》,就要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使全体党员干部明白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坚持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形成带电的“警戒区”。对党员干部违反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制止,对违反纪律的人和事要及时纠正,加以警醒,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同时,要做到执纪必严,切实加强对干部的从严管理监督,使干部成长全过程、工作生活各领域、思想行为各方面都置于严格管理监督之下,以刚性的问责确保党的纪律和规矩真正落实到位、执行到位,更好发挥党的纪律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根本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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