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纪委联系古浪县皋兰县
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帮扶项目资金物资
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纪联领发﹝2012﹞11号
《省纪委联系古浪县皋兰县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帮扶项目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办法》),已经省纪委联村联户为民富民(以下简称双联)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古浪县、皋兰县双联行动各成员单位要参照《监督检查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切实加强对帮扶项目资金物资的监督检查,确保帮扶项目建设优质高效,资金物资分配使用安全廉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省纪委将适时对各成员单位开展联村帮扶项目资金物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以保证联系县双联行动健康顺利进行。
甘肃省纪委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
协调推进领导小组
2012年9月18日
省纪委联系古浪县皋兰县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
帮扶项目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联系古浪县、皋兰县联村联户为民富民(以下简称双联)行动帮扶项目资金物资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帮扶项目资金物资安全运行,促进联系县双联行动健康顺利进行,根据省委双联行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双联行动帮扶项目资金物资,是指委厅局联系古浪县、皋兰县双联行动中,由机关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安排给两县及联系的8个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项目资金物资;机关用于联系县、联系村的帮扶项目资金物资;机关干部捐赠的资金物资。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一)委厅局双联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两县帮扶项目资金物资监督检查的组织指导;机关双联办公室负责两县帮扶项目资金物资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委厅局领导负责所联系村帮扶项目资金物资监督检查的组织指导。
(二)古浪县、皋兰县纪检监察机关是帮扶项目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帮扶项目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全面负责帮扶项目资金物资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古浪县、皋兰县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范围,重点负责与其业务相关的帮扶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优质、高效、廉洁。
(四)古浪县、皋兰县双联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及乡镇,要对建设项目、物资分配的相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帮扶项目建设及物资分配的相关档案。
(五)委厅局各厅室负责联系村帮扶项目资金物资的督促检查。
(六)委厅局驻点联络员负责联系县帮扶项目建设、物资分配和有关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向委厅局双联办公室、联村厅室反映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原则:
(一)坚持委厅局机关指导与联系县纪检监察机关全程跟进相结合。
(二)坚持纪检监察机关牵头负责与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相结合。
(三)坚持实行项目派驻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四)坚持联系厅室定期督查与驻点联络员现场监督相结合。
(五)坚持健全规章制度与完善监督机制相结合。
(六)坚持实行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与有效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双联行动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重点环节,资金物资的接收、分配、发放、使用等情况。
(二)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工程建设质量等情况。
(三)涉及委厅局机关联系村、联系户有关帮扶政策落实情况。
(四)委厅局机关及干部筹措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开展定期检查。根据双联行动帮扶项目进展和物资分配情况,委厅局机关各厅室,古浪县、皋兰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头组织检查。
(二)开展项目监察。由古浪县、皋兰县纪检监察机关确定干部担任帮扶项目建设监督员,对项目进展、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问题。
(三)开展驻点督查。由委厅局驻两县联络员,定期不定期地到帮扶项目建设现场,检查项目进度、质量及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存在问题并向上级反映。
(四)跟踪审计监督。帮扶项目建设完成后,由两县审计部门组成审计组进行专项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示,同时报送省纪委双联办公室。
第七条 充分发挥群众对帮扶项目资金物资的监督作用。建立完善群众投诉反映受理机制,特别是机关驻点联络员要经常听取联系村群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反映,对群众有反映的,要认真对待,及时向古浪县、皋兰县有关部门和委厅局双联办公室反映,由两县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实后,对反映属实的认真予以纠正处理;对反映失实的,及时说明情况,为双联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八条 建立帮扶项目资金物资监督情况问责机制。对因失职渎职或贪污、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物资,造成帮扶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究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督单位的领导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党纪条规进行处理。对联系村帮扶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机关有关厅室和驻点联络员要负相关责任,并按照委厅局机关双联行动考核办法的规定,在年终考核时予以扣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委厅局双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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