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决定《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一是关于政务处分决定书中“违法事实和证据”部分表述。在叙写此部分时,通常对照《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法行为的排列次序,按照违反政治要求、违反组织要求、违反廉洁要求、违反群众工作要求、违反工作要求、违反道德要求和涉嫌犯罪等类别,分别写明具体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
政务处分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薪酬待遇等,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是规范开展政务处分工作的法律依据,通篇贯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强化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治观念、程序意识,着力推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一是将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放在突出位置。《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最新制度成果,明确规定了政务处分的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等,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具体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了监督有效性,有利于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2018年出台的监察法,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填补了国家监督
法规制度重在务实管用、简便易行。政务处分制度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监察法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作了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作了进一步的细化,特别是针对不同类型公职人员身份、职业等特点,在处分后果上作出相应的规定。政务处分作为针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措施,有效管用是一项基础要求。政务处分的有效性,既表现为政务处分对违法公职人员产生的后果和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务处分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是在新的起点上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成果。一、充分认识制定《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确立了政务处分与处分双轨并行的二元处分体制。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对公职人员监督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确理解和适用政务处分与处分,实现二者的有机衔接,是执行《政务处分法》,推动主体责任和监
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既是贯穿《政务处分法》整个制定过程的工作原则和思路,又是这部法律本身的一个重要特点。政务处分制度的纪法贯通,是指《政务处分法》与党的纪律的贯通,主要体现在:一是处分权限上相贯通。《政务处分法》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有关要求以法律的形式作了规定,明确了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权限和责任,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或者处分
《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规定了“二十四字”工作方针,第六条规定了政务处分事由法定和正当程序要求。在总则部分对指导和调整全部政务处分活动的普遍性规范,对指引政务处分活动方向和目标的工作方针,对实施政务处分的总体要求作出规定,充分说明这些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政务处分工作中发挥着统领作用。实施好这部法律,必须在正确理解这些要求的基础上,将政务处分基本原则贯彻到政务处分的
《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创设政务处分制度,覆盖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填补了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空白,解决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违纪和职务犯罪有人管,而职务违法无人管的问题,是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应有之义。在《监察法》规定的基础上,《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种
法规制度重在务实管用、简便易行。政务处分制度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监察法》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作了原则规定,《政务处分法》作了进一步的细化,特别是针对不同类型公职人员身份、职业等特点,在处分后果上作出相应的规定。政务处分作为针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措施,有效管用是一项基础要求。政务处分的有效性,既表现为政务处分对违法公职人员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也表现为监察机关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
《政务处分法》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最新制度成果,明确规定了政务处分的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等,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具体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了监督有效性,有利于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2018年出台的《监察法》,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填补了国家监督空白,将六类监察对象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
政务处分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薪酬待遇等,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政务处分法》是规范开展政务处分工作的法律依据,通篇贯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强化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治观念、程序意识,着力推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 一是将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放在突出位置。《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对依法开展政务处分工作、
【条文】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务处分和处分并行体制以及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有两方面,一是明确在公职人员违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监察对象全面纳入政务处分范围,统一设置了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细化了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下面通过六个案例来分析该法对政务处分工作带来的变化。解决了监察对象处分依据不统一问题案例:薛某,某国有企业集团中层管理人员,非中共党员。近年来,薛某经常在社交网站和公开场
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创设政务处分制度,覆盖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填补了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空白,是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应有之义。在监察法规定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种类、处分期间,以及政务处分的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确立了政务处分与处分双轨并行的二元处分体制。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对公职人员监督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确理解和适用政务处分与处分,实现二者的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务处分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是在新的起点上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成果。一、充分认识制定《政务处分法》